離婚贍養費
贍養費如何計算?
離婚贍養費(分身家)是指離婚後當事人一方須給予他方一定財產的約定,離婚贍養費期限,贍養費年期,子女贍養費,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有約定才有給付的義務,若不約定就不可於離婚後再行請求。
離婚贍養費計算及贍養令可分為配偶及/或子女的贍養令、一筆過及/或定期付款,視乎個人需要而決定分別或一併申請。
爭取贍養費 種類 經驗 方法
贍養費為離婚手續其中的主要細節之一,其複雜程度需要找尋第三方的資訊下為客戶爭取最大利益。細節包括孩子的贍養費、贍養費的繳付期限、贍養費的繳付方式等等。而支付贍養費亦有一定的約定及義務,若果不小心未有遵守所協定的細節,便要自行承受法庭的判決。
定期付款命令亦即是香港法院根據收費的那一方的個人狀況去限制贍養費的期限。這個期限會在收款人離世或者再次結婚之後不用再度繳費。另外,所有的細節會因應兩個人日後的生活狀況而更改。
保證定期命令即是解若果協定了付費的一方他未能付款,香港法院可以擔保保證定期付款令。這個判決會確保了收費人可以定期收取協議的贍養費。但是不代表把付款人自己的私人財產全部抵押,而是香港法院就指定付款人的其中一種資產作抵押。
整筆款額命令即是一次性的繳費。在協議細節後,收款人會定立一個全數的總額,作為這個離婚案件完結的意思。雖然是一個全數的總額,繳款人也可以分開一些期限去繳費,但是這個判決從此之後都不可以改變,繳款了的費用亦不可以收回。。
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是即是解某一方一定要把他的財產交由於另外一方案保管。這個資產的轉讓判決亦都從此之後可以更改或調整,令到分配者可以獲得款項。
授產安排命令為其中一方需要把他的財產轉交給一位受益人。這位受益人需要按照之前定下的信托條約其中的條款,這個人可以是第三方或是其孩子。而這個判決在香港不是太常見,一般法庭需要基於不同的考慮因素,例如兩個人的經濟狀況、持有的資產及一切的經濟原因而定等等。
這個判決在香港亦是不普遍,亦即是已經存在的信托,香港發完會更改這個信托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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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內容一般會包括二人的個人資料及婚姻的狀態。例如,兩個人的職業、居住證明、資產狀況等等。如果擁有未成年的孩子,你需要清楚說明孩子撫養權取向的詳情及細節包括離婚之後孩子的一切生活打算。
在處理贍養費時,決定應該由誰全數支付的前題是基於二人的信用,操守和及個別狀況,按照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7條提出的因素而決定
中港兩地的法例非常不同,香港的規定會對婚姻態度較嚴肅,不容許兩個人很容易有離婚的決定。內地的法例相對較寬鬆也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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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贍養費計算篇
如果女方於申請離婚中表明不要贍養費,卻想有著打後索取費用的權利,就可以申請象徵式贍養費命令。其命令是之後每一年支付一元,卻在現實中不會真實支付。
可是,上述命令可在日後再作更改。丈夫應注意,如同意支付象徵式贍養費,日後便有可能需要支付更多贍養費。從妻子的角度來看,這項象徵式命令可為她帶來保障,因為她索取贍養費的權利得以保留而非完全撤銷。
申請人可以按照情況參考以下的方法:
判決傳票
申請人可以在法庭申請判決傳票。
法庭會讓申請人和另一方出庭,二人要為所有狀況和欠款項等作出證明。申請人可以在申請執行繳付欠款的法律程序開始時作出追討,欠款已逾期未繳超過一年,法庭就可能拒絕執行付款命令。
如閣下配偶缺乏充分理由而未能付款,法庭有權按照《婚姻訴訟規則》第87條發出新的付款命令或判其入獄。如閣下配偶重複地缺席聆訊,法庭亦有權在其缺席下判其入獄。但如付款人清繳欠款或作出相關安排,入獄判令可暫緩執行。
b. 扣押入息命令
按照《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笫28條,如法庭已向贍養費付款人發出贍養費命令,而:
(i) 法庭信納該付款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支付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任何款項;或
(ii) 法庭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付款人不會遵從該贍養令準時及足額付款;或
(iii) 該付款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據本條發出命令;及
在付款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
則法庭可命令將付款人入息中款額相當於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扣押,而被扣押的款額將由付款人的收入來源(例如他 / 她的僱主) 付給指定收款人。但作出上述扣除前,付款人可保留若干款額作為他 / 她的合理生活費用。
c. 禁止令
閣下亦可單方面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在討回債款前,禁止閣下的配偶離開香港。該命令如獲授予,將送達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如閣下的配偶企圖離開香港,他 / 她將會被拒出境。
如閣下配偶經常需要出境,這程序將非常有效,因為會為他 / 她帶來相當的不便。可是,法庭未必會願意用這種方式去限制任何人的自由。因此,只有當其他強制執行的方法無效或不適用時,閣下才應提出上述的申請。
法庭會因每人的付出和能力作平衡。
在一段關係中,通常由男方主力成為收入來源,女方成為主要打理家中事務和照顧子女。判決不會偏和事但一方。
法庭會了解到丈夫和妻子在婚姻關係中,擔當着不同但互補和同等的角色。
一般而言超過三年的婚姻便需要支付對方的贍養費,直到65歲或對方再婚為止。
可以。二人在申請離婚和分居時,二人也有相同權利獲得。
一般情況下,男方是供養女方,可是,在香港的法律上並無分別。如果女方有能力,女方也要付上責任。在現實中,男方向女方索取金錢較為少見。
a. 子女贍養費的申索類別
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有權利在個案中向第二方討子女的金錢資助。
在處理贍養費事宜中,申請人可以對法庭申請在訴訟完結前取得臨時贍養費。在離婚或分居呈請及臨時贍養費申請提出後,法庭可令子女獲得臨時經濟資助命令,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 。
法庭亦可在訴訟的不同階段發出其他命令:(1) 在作出離婚暫准判令時或之後;(2) 在有關未成年人的監護訴訟期間; (3) 在監護訴訟期間。
b. 子女獲得贍養費的年齡上限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0條,法庭可以就十八歲以下的子女發出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等之命令。
但該條例進一步列明,如有關子女現時或將會在教育機構就讀,或接受某類培訓,或在恰當和法庭接受的特別情況下(例如子女是殘障人士),則按照現存命令作出的付款可延續到十八歲以上 。
贍養費財產分配篇
在確定贍養費時,家庭法院將根據每個具體的情况,包括以下內容。
a.現在和可預見的將來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和財務資源;
b.財務需求、義務和責任
c.婚姻破裂前家庭所享有的生活水準。
d.雙方的年齡和婚姻期限
e.任何一方當事人身體或精神殘疾
f.各方對家庭福利的貢獻,包括對家庭的照顧。
g.因婚姻破裂而使一方失去的任何利益對雙方的價值;
h.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况
在確定撫養費之前,你也可以考慮申請訴訟期間的撫養費。由於這只是暫時性的,所以在最後的離婚判决後,這一命令可能會被更改。家事法庭處理財務問題的其他管道包括定期付款、擔保定期付款、出售財產令和財產調整令。
兩個人的財產不論在法例上會列入家庭資產,法庭分佈。因此,就算物業只由夫婦其中一人持有,另一方亦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得該物業的部分權益。
當法庭判定要求將一個物業轉讓到另一方時,一般會有三個情況:
第一是物業的擁有權可毫無保留地由一方持有。
第二,若法庭認為轉讓物業的價值超過一方如女方有權獲得的總額,女方可能要向男方支付一筆款額作為補償。
第三,如轉讓的物業仍有按揭,而雙方都未能即時償還按揭貸款餘額時,轉讓前要先得到承按人如銀行的批准,而持有物業的一方要負責償還餘下按揭貸款。
分身家 是指在整個總資產中可以獲得分成的金額,包括股票、銀行儲蓄等後,再按照每樣項目得出的計出值。所以,申請人要協定各項資產的價值,否則將由法庭決定。
然後法庭必須考慮維持目前的財產分配安排是否公平或合乎實際情況,或是否有需要作出若干調整。在決定作出任何調整時,法庭將考慮下述所有因素:
a. 財產的擁有權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如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但一般來說,使用戶口內的款項購買之任何財產均屬於買家。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但如夫婦雙方已將所有財產混為一起共用,就算丈夫為聯名戶口款項貢獻更多,法庭亦可能認為該聯名戶口是共同財產,而裁定丈夫從該戶口提款購買的財物為夫婦雙方平均擁有。
b. 每一方的棲身之處
法庭會盡可能確保每一方均有棲身之處,雙方如有子女,這尤其重要。法庭亦會盡量確保子女有穩妥的居所。
c. 可供分配財產的百分比
香港法院以往習慣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根據有關評估去分配資產。剩餘的資產一般都會判給負責養家的人,一般是丈夫。
不過,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
在涉及大量資產的案件中,這個50/50規則,會帶來重要影響。因此,在香港,如果想要保護個人財產。
很多人想著對方對自己不忠的話,法庭會偏幫著自己,令結果對自己有利。但在現實中,香港法庭的立場為中立,若果真的有嚴重的行為。例如,一般的通姦、毆打對方、沒時間打理家庭,都不是嚴重的情況。
負有照顧和控制權的父母一方將有權要求為子女提供經濟支助。很多時候,在離婚訴訟程式作出裁决之前,需要為子女提供緊急經濟援助。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向家庭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在子女訴訟期間提供臨時撫養費。
在决定子女的撫養費時,家事法庭會考慮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點。
a.子女的經濟需要
b.家庭的生活水準
c.兒童的身體和精神殘疾
d.子女的養育管道和雙方對子女教育的期望。
e.婚姻雙方的財政資源和需求或義務。
f.子女的任何收入、謀生能力、財產或其他經濟來源;
從本質上講,家庭法院正試圖在可行的情况下將子女置於類似於婚姻沒有破裂時子女的經濟狀況。重要的是要注意到,在《絕對法令》之前和之後,對子女的撫養費可以隨時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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