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常見的離婚裁決是:
(1)出售住所,而所得的款項按照雙方約定的金額進行分配。在雙方沒有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法院將決定分配的金額。法院將因應夫妻各自的經濟負擔、需求、對家庭的貢獻等因素,以確定雙方應有權獲得的金額。
(2) 將婚姻住所的所有權轉讓給另一方,如果孩子的監護權判給妻子並和她一起生活,法院一般會將婚姻住所分配給妻子,以維持孩子目前的生活條件。如果法院認為財產轉讓的價值超過妻子應得的金額,對丈夫不公平,法院可以要求妻子向丈夫支付一筆款項作為公平補償。如果妻子無法補償,丈夫可以保留部分物業所有權。在產權轉讓了給對方, 而住宅是按了給銀行的情況下,如果任何一方有能力贖回住宅按揭,就解決了還款安排的問題。如果雙方都不能贖回住宅按揭,解決辦法是把按揭轉移到妻子的名下(需得按揭銀行同意),之後由妻子每月按揭還款。如有必要,承按銀行可以要求丈夫擔保按揭還款。
(3) 夫妻共同擁有住所,但只限妻子(或與子女同住的一方)有住所佔用權,並在(a)雙方指定的日期出售房屋,或(b)妻子死亡、再婚或與他人同居時出售,或(c) 當最小的孩子達到一定年齡或完成學業時出售。所得款項可按雙方約定的金額進行分配。在雙方沒有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法院將決定分配的金額。
附註: 配偶在離婚時索取物業權益,可以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相應的離婚訴訟,以通知打算購買該物業的買方,該財產的所有權存在爭議,待定法庭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