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

2022辦理離婚, 離婚財產, 離婚呈請教學

如何分配夫妻離婚後財產

辦理離婚

一對夫婦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方可在香港法院辦理離婚申請或呈請:

  1.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向法院提出申請或呈請之日,是香港居籍;
  2. 向法院提出呈請或申請之日之前3 年內,婚姻的任何一方已習慣性地在香港居住
  3. 向法院提出呈請或申請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的婚姻與香港有“密切聯繫”(視情況是否符合“密切聯繫”)。

在單方面離婚的情況下,請願人必須填寫「離婚呈請書」,並親身向家事法庭登記處提交。但如果雙方同意共同向法院提出離婚,則必須提出「共同申請書」。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9 章《婚姻訴訟條例》 第12 條,如果雙方結婚不足一年,不能向香港法院提出離婚,但如果申請人或呈請人處於極大困難的情況,或者是答辯人有異常敗壞行為,則不受一年的限制。

離婚呈請

夫妻財產分配

雙方提出離婚後,首先要清楚家庭資產組合中可供分配的財產或資金,然後計算出每項資產的大概價值。如果雙方就不同資產的價值達成一致,法院將作出裁決。法院將考慮維持當前資產分配是否公平或切實可行,或是否有必要進行某些調整。

過去,香港法院首先評估配偶的「合理訴求」,並根據相應的評估分配財產;其餘資產一般交給負責養家糊口的人,通常是丈夫。然而,隨著香港上訴法院在LKW v DD (2010) 中的終局裁決,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獲得配偶一半的資產,該案為法院處理離婚夫妻財產分配問題,提供了重要指標。因此,如果婚姻雙方都想保護自己的個人財產,簽訂婚前或婚後協議就變得很重要。

此外,他們還可以選擇在婚前設立信託,將部分個人資產分開,以免日後離婚時需要將財產分配給另一方。個人信託成立後,信託資產的所有權將轉移至獨立受託人,可避免日後不幸離婚時要與另一方分配財產。在Poon Lok To Otto v Kan Lai Kwan and another [2014] 一案中,如果按財產授予人的要求,受託人在真誠行事,把信託的本金或收入預付財產授予人,法院可以裁定信託中的資本構成財產授予人的財務資源,並計算進離婚財產分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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